20240927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章程
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英文译名是Putian Karunacitta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是PK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莆田市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莆田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团结会员,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发扬救济贫苦的传统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莆田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莆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南街758弄93号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孤儿、孤老、残障及处于穷苦中的人提供人道关怀、基本生活必需品和经济上的援助;
(二)帮助一时陷入人生困难的人度过困难,帮助他们重新自立自强,包括对患癌症和艾滋病者提供精神和道德上的支持;
(三)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受影响的地区提供及时的人道援助;
(四)帮助家庭困难面临辍学的学生;
(五)开展健康咨询、医疗救助活动;
(六)承接政府委托的服务事项,履行社会责任。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上述(第六条)的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
(四)有同情心,对救济贫苦的事业有真正的感情。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身份证一样规格的半身照片两张;
(四)个人的简历;
(五)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推荐信或介绍人的介绍信;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上交的个人资料和其他资料受到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他在本会的职责内的工作和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保护属于本会的资料、信息和其他文件的知识产权。
(八)除了荣誉会员和永久会员外,普通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团活动的时间超过一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开除;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行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决议获得通过,赞成者必须在决议上签名。表决后通过的决议是代表理事会的整体决定。由会长代表理事会的整体进行签字生效。如果一项提议不能通过,可以在48小时内向理事会提出复议。在复议中,如果他/她的解释还是不能够赢得2/3的理事会成员的支持,那么在一年内不能就同一个提议再次提出复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二) 增补理事等。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当选的最高年龄必须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认同创立本会的初衷。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由会长签字后才能由秘书长正式付诸实行。会长有权对已经获得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提出复议,但必须在48小时内向理事会作出正式书面解释他/她提出复议的理由。如果他/她的解释不能够赢得2/3的理事会成员的支持,那么他/她必须立即在决议上签字生效。表决后通过的决议是代表理事会的整体决定,会长作为理事会的一员,必须遵守理事会的整体决定。理事会复议的结果就是对那一决议的最后决定,在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复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授权,代会长行使会长的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把通过理事会并由会长签名生效的决议进行具体的工作安排,安排会员去付诸于实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个人自愿捐出来给本会的捐赠;
(三)社会各界自愿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和业务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全心全意为了救济贫苦的义工,没有工资或福利。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必须有2/3到会的会员代表赞成才生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