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4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章程
(2008年2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莆田市勤济慈善协会。英文译名是Putian Karunacitta Charity Association. 缩写是PK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一个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慈善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响应国家以人为本的政策,发扬救济贫苦的传统价值观,开展人道关怀。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街凤凰商业城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对孤儿、孤老、残障及穷苦中的人提供及时的人道关怀,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经济上的援助;
(二)帮助一时陷入人生困难的人度过困难,帮助他们重新自立自强,包括对患癌症和艾滋病者提供精神和道德上的支持;
(三)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受影响的地区提供及时的人道援助;
(四)帮助家庭困难面临辍学的学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属于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上述(第六条)的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
(四)有同情心,对救济贫苦的事业有真正的感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身份证一样规格的半身照片两张;
(四)个人的简历;
(五)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推荐信或介绍人的介绍信;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上交的个人资料和其他资料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团体的形象;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他在本团体的职责内的工作和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护属于本团体的资料、信息和其他文件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除了荣誉会员和永久会员外,普通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团活动的时间超过一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开除;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行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决议获得通过,赞成者必须在决议上签名。表决后通过的决议是代表理事会的整体决定。由会长代表理事会的整体进行签字生效。如果一项提议不能通过,可以在48小时内向理事会提出复议。在复议中,如果他/她的解释还是不能够赢得2/3的理事会成员的支持,那么在一年内不能就同一个提议再次提出复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当选的最高年龄必须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认同创立本团体的初衷。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一任任期都是三年。连续当选者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由会长签字后才能由秘书长正式付诸实行。会长有权对已经获得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提出复议,但必须在48小时内向理事会作出正式书面解释他/她提出复议的理由。如果他/她的解释不能够赢得2/3的理事会成员的支持,那么他/她必须立即在决议上签字生效。表决后通过的决议是代表理事会的整体决定,会长作为理事会的一员,必须遵守理事会的整体决定。理事会复议的结果就是对那一决议的最后决定,在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授权,代会长行使会长的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把通过理事会并由会长签名生效的决议进行具体的工作安排,安排会员去付诸于实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个人自愿捐出来给本会的捐赠;
(三)社会各界自愿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和业务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全心全意为了救济贫苦的义工,没有工资或福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必须有2/3到会的会员代表赞成才生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一样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